2023年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3年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运转制度试点已于2022年12月31日结束。为巩固试点成果,持续做好废铅蓄电池收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工作衔接。我厅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运转制度试点期间核发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然有效,试点单位可根据需求,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或重新核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试点单位以外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生产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或年产能在500万KVAH以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年产能在10万吨以上的综合利用处置企业)可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及我省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运试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相关要求,提出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申请。服务范围在2个及以上市级行政区的,向我厅提出申请;服务范围在市级行政区内的,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
二、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将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贮存纳入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废铅蓄电池产生情况及现有收集能力,合理确定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贮存单位的数量和布局,避免能力过剩。
三、严格审查把关。各市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GB/T37281-2019)等,对申请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贮存的单位进行审查,将批准的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贮存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文件抄报省生态环境厅,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四、强化日常监管。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法加强对从事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贮存的经营单位及其网点的全过程监管,要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收集、拆解废铅蓄电池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非法处置废酸液、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接收“倒酸”电池、再生粗铅、铅膏铅板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宣传指导。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指导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贮存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公示废铅蓄电池持证经营单位信息,倡导各废铅蓄电池持证经营单位签订联合自律承诺书,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从业单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向社会源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运输单位、经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送《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明白纸》,加大涉废铅蓄电池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